序 言
赣南师范大学(以下称学校)肇始于1958年创办的赣南师范专科学校。1984年更名为赣南师范学院,升格为省属本科师范院校。2016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赣南师范大学。
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国家法律以及《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是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学校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二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学校坚持依法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赣南师范大学(简称赣南师大);英文译名为Gannan Normal University(缩写GNNU)。
第四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江西省赣州市蓉江新区师大南路1号。学校设有蓉江校区、章贡校区、白塔校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学校可依规调整校区布局。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职能,完善教育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条 学校立足赣南、面向江西,拓展周边、辐射全国,扎根地方、服务基层,按照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要求,培养适应基础教育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师表风范、人文与科学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教师和高素质复合型专门人才。
第八条 学校坚持以教师教育为特色、文理学科为主干,促进多学科协调发展,努力建设成为区域领先、省内一流、全国知名的有特色高水平综合性师范大学。
第九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同时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党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学校重要职能,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战略规划。
(二)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和自身办学条件,制定招生方案,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学籍管理办法、奖惩规定等,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四)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及其他职工,自主制定并实施教职工工薪绩效分配制度和奖惩制度。
(五)按照高校职能定位,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力资源的配置。
(七)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和经营学校的资产和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一节 学校组织管理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赣南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遵循“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监督”的治校原则,主要通过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形式实施管理行为。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组织。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建设公共资源、图书情报、档案资料、卫生医疗等服务平台,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十四条 学校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任务。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实行院长(或中心主任)负责制;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合并、重组或撤销。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十五条 学校举办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可与国内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合作办学,联合培养人才、共建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学校坚持教育对外开放,开展全方位、多层次、高质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十七条 关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的决策,须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以及校内学术机构等作用,保障和实现师生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赣南师范大学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学校党委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人选。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机制。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训选拔工作。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引进人才的政治把关,强化对人才的政治引领。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各二级党组织的领导,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学校纪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及上级监委派驻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思政课和课程思政建设,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加强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着力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十)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十一)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十二)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学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应经党委会会议集体决定。
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赣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称学校纪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学校党委视具体情况在二级单位设立纪委或纪律检查委员。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节 校 长
第二十一条 校长由学校举办者根据规定程序选拔任免,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出席成员为校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和校长助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党委宣传部部长、党委统战部部长、校长办公室主任、纪委综合办公室主任、发展规划处处长、工会主席、计划财务处处长为日常列席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在学院设置教授委员会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分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或决定学校的重大学术规划以及各类学术标准、学术评审和奖励制度等学术政策;
(二)对涉及学术水平评价的事项进行评定;
(三)审议学术、科研机构的设置方案以及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等;
(四)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五)维护学术道德,裁决学术纠纷;
(六)指导专门委员会、分学术委员会和学院教授委员会的工作;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五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授予、撤销和争议处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可根据需要在学院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决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制定与修订学校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负责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及学位争议处理;
(三)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予学科的设定、调整和撤销事宜;
(四)审定各学位授予学科的人才培养方案;
(五)批准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六)评选推荐各类博士、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
(七)其他需要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会议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工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教代会(工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工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遵守教代会(工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工代会),支持教代会(工代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教代会(工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工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工代会)代表出席。教代会(工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工代会)表决通过。教代会(工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工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校教代会(工代会)设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学校教代会(工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学校工会为教代会(工代会)的工作机构。
教学学院设立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学校教代会(工代会)对教学学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工作进行指导。
教代会(工代会)的其他事项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章 教学学院
第二十六条 教学学院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教学学院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发展规划;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三)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和对外合作活动;
(四)制定内部运行和管理的工作制度;
(五)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负责学院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七条 教学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相应的二级党的组织,主要负责教学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决议在本学院得到贯彻执行。教学学院党组织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八条 院长是教学学院的行政负责人,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定期向学校及本学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报告工作。
院长按组织程序任免。
第二十九条 教学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按照“党政共同领导、民主集中、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第三十条 教学学院实行党委会会议制度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分别就相关事项进行讨论决策。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是教学学院党政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对本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养、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及选用、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会议出席成员为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教授委员会主任、分工会主席、党政办公室主任,根据议题需要确定主持人、参会人员及列席人员。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教学学院设置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教学学院授权或各自章程、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学校依法聘任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待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六)就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聘约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
(二)教书育人,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四)热爱学校,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六)履行聘约及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为教职工职业发展提供培训、进修和交流合作机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师为尊”理念,尊重和爱护教职工,努力为教职工发展营造民主、公平、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激励各类人才脱颖而出,为学校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奖惩制度体系,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教职工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完善教职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及工作条件,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工提供必要的救助。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申诉机制和信息沟通反馈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与校友
第四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培养、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生为本”理念,为学生提供并完善学业发展、生涯规划、创新创业、社会实践、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等服务,构建完善资助育人工作体系,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四十五条 学校搭建与学生沟通交流平台,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建立申诉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奖惩和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按规定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和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规定开展工作,尊重和鼓励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制度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校友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是学校办学的重要依靠力量。校友包括在赣南师范大学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以及被学校依法依规授予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校友应当珍惜和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学校校友会是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社会组织,主要职责是通过联络校友、凝聚校友、服务校友,促进学校和校友共同发展。学校支持校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学科专业、届别、行业、地域等特点的校友分会。
第五十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学校通过各种方式,表彰为社会和学校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弘扬爱校荣校的精神。
第六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和其它收入。
第五十二条 学校合法合规组织收入,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各类奖助学金及其他办学经费。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代表学校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各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依法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学校鼓励企事业单位、各界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教育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优良传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财务信息依法公开等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行为,构建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财务部门每年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学)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审计制度,设立相关机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五十七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依规自主管理、使用和处置。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条 学校校风为“崇德,尚学,求实,创新”。
第六十一条 学校的大学精神为以“多谋思变、同心创业,自强不息、艰苦奋斗,勇于开拓、追求卓越”为基本内涵的赣师人特有的“精气神”。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徽和胸徽。学校校徽是双圆套圆形徽标(见附件1),以蓝色为主色调,寓意青出于蓝胜于蓝。外圈标校名“赣南师范大学(GANNAN NORMAL UNIVERSITY)”。内圈为3个木铎与祥云组成的“人”字形,“精气神”3字小篆变形,像脉络贯穿“人”体,以此说明赣师人特有的“精气神”文化深入人心,构成学校文化的核心价值和师生员工的共同追求。建校时间“1958”置于徽标中央,意指学校木铎金声发于1958年。
学校胸徽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为红底、黄字,学生为蓝底、白字(见附件2)。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旗为红底黄字的长方形旗帜(见附件3)。中央图案由校徽、校名有机组合而成。校旗正上方为学校校徽,下方为校名“赣南师范大学(GANNAN NORMAL UNIVERSITY)”。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1月1日。
第六十五条 学校的域名为https://www.gnnu.edu.cn。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订和修改,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校长签发,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或校长或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六十八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九条 学校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章程的贯彻执行。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附件:1.校徽
2.胸徽
3.校旗
校徽

胸徽

注:教职工胸徽:50mm*15mm

注:学生胸徽:50mm*15mm
校旗

注:校旗规格:240cm*160cm